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 2015-5-20 14:19 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本案的“取证”阶段,分成三个步骤:(1)交换证据:桑兰向我们提供了1900多页“证据”,很多是新闻报道或网友博客,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她的诉讼,我们则向桑兰提供了《桑兰基金》的章程、银行报表、通讯往来、资金用途、财务结算、税务报表等。(2)书面取证:双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问题,要求对方答复。我方向桑兰提出29个问题,要求书面答复,而桑兰却没有向我方提出任何问题,等于是放弃了书面取证的权力。(3)口头问话:法官决定桑兰先接受我方问话,我方再接受桑兰方的问话,在这个档口,桑兰违抗法官命令,拒绝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我方问话,等于也放弃了向我方问话的权力。
在书面取证过程中,徐晓冰拒绝直接答复莫虎提出的问题,反复说“正在调查中”。既然是“正在调查中”,为什么他要放弃书面取证的权力?他还说这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秘密,要我方律师自己到他那1900多页的文件堆(很多是中文的)中去寻找答案。他的这种做法,被法官斥为frivolous(轻浮不负责任)。在法官的命令之下,徐晓冰不得不重新答复莫虎的问题。
徐晓冰在答复其中3个不同的问题时,使用了同一个答案。莫虎问:(26)原告在诉状中说她曾经向刘、谢追讨个人财物及纪念品,有何证据?(见下图问答)(28)原告在诉状中说她曾经要求刘、谢、莫提供《桑兰基金》的银行报表,有何证据?(29)原告在诉状中说她曾经要求刘、谢、莫提供《桑兰基金》的财务报表,有何证据?对于这三个问题,徐晓冰都引用了他编号为#1915的证据。
这#1915号文件究竟有些什么内容,为什么能够“一物三用”?原来这是《新浪网》于2008年发表的一则新闻报道。今将该文件资料公布于下,供大家参考:
这则新闻报道其实是在表扬被告,和莫虎所提的三个问题毫无关系。徐晓冰拿出这种新闻报道作为桑兰诉状的支持证据,而且反复使用 三次,也没有将其翻译成英文,把严肃的书面取证当作儿戏,不仅令我方律师莫明其妙,也让法官一头雾水,桑兰及其律师如此忽悠法院,正好反过来证明其滥诉。桑兰案“回顾”系列至今已写了10篇,暂时告一段落,不久后再继续。
参考阅读: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10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9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8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7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6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5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4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3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2)
桑兰跨国诉讼案四年来的回顾(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