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桑兰跨国诉讼案” 最新消息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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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15日

主审法官托雷斯下达命令,批准桑兰无条件撤诉并永不再告的请求,至此,从2011年4月28日开始,这场旷日持久的跨国官司全案正式结束。(法院文件第329号)


2016年8月5日 

桑兰通过其代表律师,向法院提交动议,愿意无条件撤诉并永不再诉(Dismiss with prejudice),要求法院批准“息讼”(Stipulation of discontinuance)。按照法院规定,被告应于14天内答复。(法院文件第318319320号)


2016年3月16日

法官命令桑兰在两星期内缴纳21032美元罚款。[法院文件307号


2016年2月9日:

主审法官托雷斯下达“备忘与命令”,同意助理法官佛朗西斯2015年2月5日的“备忘与命令”有关原告因违规应赔偿被告21032.78美元的决定[法院文件216号],但是认为违规责任在于桑兰,该赔款应由桑兰独自承担,免除徐晓冰律师的分担责任。[法院文件301号


2016年2月9日:

主审法官托雷斯下达“备忘与命令”,完全同意助理法官佛朗西斯2015年2月5日的“报告和建议”[法院文件215号],拒绝原告的撤诉要求。[法院文件300号


2016年1月22日:

莫虎律师通知法院,被告刘、谢决定撤换代理律师,今后由新律师Milo Silberstein及其律师事务所负责代理[法院文件298]。法院批准该项替换[法院文件299号]。


2015年7月13日:

助理法官佛朗西斯下达“备忘与命令”,对被告5月15日的”滥诉惩罚动议,决定“押后考虑”(Deferred Consideration)。(法院文件第290号


2015年5月28日:

徐晓冰律师写密函给主审法官托雷斯,申明“如果他违反美国联邦法院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条,其责任完全在于原告桑兰本人。” 该密函被托雷斯法官公布在法院网上。[法院文件270号


2015年5月15日:

莫虎律师代表被告向法院提出动议,按照美国联邦法院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条,惩罚原告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的滥诉行为。[法院文件258号


2015年5月12日:

原告桑兰代表律师徐晓冰向法院提出动议,要求辞职,不再代理原告。[法院文件255号


2015年5月5日:

助理法官佛朗西斯下达“备忘和命令”,根据2月5日已经下达的命令,判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罚款21032.78美元。[法院文件254号


2015年3月24日:

莫虎律师代表被告通知法院,撤销被告2月15日对原告及其律师的惩罚动议。[法院文件242号


2015年2月27日:

助理法官下达命令,拒绝被告要求“重新考虑”的动议。[法院文件231号


2015年2月19日:

徐晓冰代表原告提出动议,要求助理法官“重新考虑”2月5日的命令。[法院文件224号


2015年2月18日:

莫虎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出动议,要求法院按照美国联邦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条惩罚原告及其律师的滥诉行为。[法院文件221号


2015年2月5日:

助理法官佛朗西斯下达“备忘与命令”(Memorandum and Order),批准被告动议[法院文件206号]的要求,因桑兰未按照法官指定日期出席被告的口头问话,判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赔偿被告损失21032.78美元。[法院文件216号


2015年2月5日:

助理法官佛朗西斯向主审法官托雷斯提出“报告和建议” (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),建议法官拒绝原告的撤诉要求,重开(Re-Open)此案。[法院文件215号


2014年10月24日:

莫虎律师代表被告提出动议,要求法院撤销原告的诉状并不得再诉(dismiss with prejudice),赔偿被告损失,并要求法院按照美国联邦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7条惩罚原告抗拒法院命令(没有按照法庭指定日期出席口头问话)。[法院文件206号


2014年10月16日:

主审法官托雷斯指定助理法官佛朗西斯提出报告和建议(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)。[法院文件203号


2014年10月15日:

莫虎律师代表被告(刘、谢、莫)致函法院,反对原告撤诉。[法院文件202号


2014年10月11日:

徐晓冰律师代表原告桑兰向法院提出“自愿撤案”通知书,但保留再诉权利(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)。案件进入“关闭”(Closed)状态。[法院文件201号


2014年10月10日:

助理法官佛朗西斯下达命令,指定桑兰的于10月14日开始,接受被告方的口头问话。[法院文件200号


2014年2月25日:

主审法官托雷斯下达命令,本案进入“取证阶段”(Discovery)。(法院文件149号


2012年11月20日:

桑兰代表律师徐晓冰向法院提出原告诉状的“第四修改状”(Fourth Amended Complaint)。[法院文件119号


2012年3月2日:

被告与海明达成和解,海明律师发表公开道歉。[法院文件96号


2011年10月31日:

法院批准桑兰代表律师海明辞职。[法院文件80号


2011年8月31日:

海明律师向法院提出辞职动议。[法院文件73号


2011年7月19日:

桑兰在海明律师陪同下,到纽约州北卡索警察局报刑事案,指1999年在刘、谢家养伤期间,曾经被强奸。两星期后该报案被地区检察官拒绝。桑兰在警察局的口供后来被海明全文公开[法院文件74-2号]。


2011年7月12日:

莫虎律师代表刘、谢等被告,向法院提出动议,要求法院按照美国联邦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条,惩罚桑兰及其律师海明的滥诉行为。[法院文件第47号


2011年4月28日:

桑兰代表律师海明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状,起诉1998年纽约“友好运动会”主办方美国《时代华纳》公司及刘、谢等个人(桑兰在美国受伤后在美国康复期间的监护人)。[法院文件1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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