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莫虎律师要求法院严惩桑兰和徐晓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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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 2015-5-17 19:48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,莫虎律师向法院递交动议,根据美国《联邦法院民事诉讼法》第11条的规定,要求法院惩罚桑兰及其律师徐晓冰的滥诉行为。莫虎在动议中说,四年来,桑兰及其律师出于不正当的动机,在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刘、谢、莫等被告,对于这种滥诉行为,莫虎要求法院判桑兰及其律师赔偿被告方的律师费用,作为惩罚。

        根据我的统计和付款记录,我方的律师费用,到目前为止,已经累计大约80万美元。

        美国法律要求我们在向法院递交Rule-11惩罚动议前,给予原告为期21天的“安全港”,如果原告在这21天内无条件撤诉,可以免受惩罚。 莫虎在4月23日按照规定向徐晓冰发出“安全港”通知,期限是5月14日。桑兰及其律师没有在“安全港”到期前做出任何反应,5月15日莫虎向法院递送了惩罚动议。

        唯一的反应是5月12日徐晓冰律师宣布辞职。我们不清楚徐晓冰为何辞职,但是他选择这个时机辞职,看来和惩罚动议的压力有关,可能激化了他和桑兰之间的矛盾。不排除这样的可能:“安全港”期内,徐律师要求无条件撤诉,桑兰拒绝,徐律师不得不辞职,以明责任。

        我方提出惩罚动议后,按照过去的经验,法官势必要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充分发表意见,经过一番辩论后,法官才会作出判决。现在徐晓冰已经辞职,今后对我方惩罚动议的答辩是否仍由徐晓冰代表桑兰?或允许下一任律师答辩?或桑与徐分别答辩?

        徐晓冰律师提出辞职前,在桑兰诉海明案中代表桑兰的律师已经宣布参于本案,他们是《席勒律师事务所》的席律师 (Schiller)和高律师(Golaszewski)等三人。莫虎提出惩罚动议后,高律师出面写信给法官,在反对我方惩罚动议的同时,声称如果需要,席勒律师事务所将负责对我方动议作出反应。

        我方动议的惩罚对象,是桑兰和徐晓冰律师,不是高律师或席律师,理应由徐晓冰本人答辩。如果法官允许别人答辩,那么如果将来法官作出强制性惩罚决定,徐晓冰是否接受?徐晓冰律师在我方Rule-11惩罚动议结束前,看来不能随便撤出。

        法院为了对徐晓冰的辞职动议作出决定,出现了一个不平常的举措。助理法官佛朗西斯和主审法官托雷斯商量后,决定由另外一位助理法官马思(Maas)负责做决定。佛法官和托法官为什么要这么做?其中必有原因。目前马法官已经发出通知,要求全体律师在本月20日开电话会议,讨论徐晓冰辞职事。

        莫虎律师要求法院严惩桑兰和徐晓冰_图1-1

        上图:马法官通知全体律师召开电话会议的命令

        申明:本博有关桑兰诉讼案情的陈述,只代表作者个人对案情的理解和看法。有关本案的详情实况,请参考《法院网》(PACER)所公布的有关本案的文档资料(桑兰诉刘、谢、莫:11-cv-2870,桑兰诉海明:12-cv-7103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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