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泼了脏水想逃跑,联邦法院不答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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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 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 2015-2-7 13:03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桑兰撤诉后,徐晓冰律师在自己的网站上高调宣布: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原告自动撤销诉状。所谓原告“自动撤销诉状”,即原告“单方面撤诉”,既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,也没有得到法庭的同意。徐晓冰律师认为他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,他要莫虎去读读《联邦民事诉讼法》第41条。

        如今,助理法官建议主审法官拒绝桑兰的撤诉,所援用的也是第41条。这说明,第41条虽然允许原告在某些条件下单方面撤诉,但如果原告撤诉不符合这些条件,就不能撤。显然,允许不允许撤诉,要具体看原告撤诉是否符合这第41条所规定的条件。徐律师说“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原告自动撤诉”,这话本身就很不合逻辑,既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,那么这第41条是干啥用的?

        我不是学法律的,对《联邦民事诉讼法》第41条也没有什么研究,但是从常理来分析,原告不远万里,到美国联邦法院寻衅挑战,高调“维权”,无缘无故向被告泼了21桶脏水,连“强奸、猥亵、性侵”这种脏水也敢乱泼,弄得臭气冲天,还要天价索赔21亿美元,故意制造舆论压力,又狠又毒,无所不用其极,企图置被告于死地。被告不得已出来应战,也花费了大量时间、精力和75万美元法律费用,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庭公开审理此案,搞清事实,洗白自己。如今到了取证和庭审阶段,原告却拍拍屁股想撂摊子走人,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吧?

        撤诉而保留再诉的权利,在我看来,就是要被告无限期忍下所有被泼的脏水。被告要原告“永不再诉”,其实就是要原告认输,如果你不认输,这官司就不许你撤,必须继续打下去,直到水落石出的一天。

        桑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了一项“申明”:“近日新华社有关文章指出,美国联邦助理法官,因我在去年未接受法庭的听证,而至被告损失等法庭建议和相关裁定,我不想做任何解释!去年我艰难怀孕生子,产后恢复慢,通过医生出具医嘱,通过律师向被告及法院申请延期,直到我无法再承受这样的持久战。我现在要做的就是照顾好自己、家人和孩子。”

        她在“不想做任何解释”之后,紧接着用“生孩子”作解释,再度证明她谎话连篇。事实是:她一方面说产后不适合接受莫虎问话,另一方面却连连接受媒体采访,多次在公众场合夸夸其谈;她这头说产后不适合旅行,那头却长途旅行到上海、宁波,签约、代言……她说要照顾好自己、家人和孩子,被告也有家人和孩子,他们被你泼了这么多脏水,你有责任和义务把这摊脏水清理干净!

        原告泼人一身脏水后想逃跑,美国联邦法院不会答应。想玩弄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程序,必将导致严重后果。最低限度,这无端损失的75万美元(还在不断增加中),我们要原告及其律师还回来。

         
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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