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 2015-2-6 01:03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桑兰撤诉后,莫虎律师表示反对,徐晓冰律师在他的网站上讥笑莫虎,他说莫虎是错误的,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原告自动撤销诉状。他还抱怨说:被告一直大声叫嚣地要求桑兰撤销此案,一但撤了,他们也反对。徐律师要莫虎去读读《联邦诉讼法》第41条。
是啊!被告要求原告撤诉,现在原告撤诉了,被告为什么还要反对?反对的理由很简单,你的撤诉是有附带条件的,那就是你保留了再诉的权利(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),对此我们不同意。我们所要求的撤诉,是无条件的,是“永不再诉”(dismiss with prejudice)。
昨天(星期四),助理法官的意见书(doc. 215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)出来了。他同样援引《联邦诉讼法》第41条,认定原告的撤诉不符合规定,建议主审法官下令拒绝桑兰的撤诉,重启该案。原、被告有14 天时间对他的建议提出意见,最后的决定权在于主审法官托雷斯。
这第41条就是有关原告撤诉的一些规定。同样是第41条,法官和徐晓冰的解读完全相反,岂非怪事?按照我的简单理解,原告在起诉初期,被告还没有作出反应,法律允许原告单方面撤诉。但是,如果被告已经应诉,花费了大量的时间、金钱和精力,原告如果希望撤诉,必须得到被告的同意。如果原告单方面撤诉,必须是“永不再诉”。
除了第41条,莫虎还援用第37条,要求制裁桑兰及其律师。徐晓冰讥笑莫虎所有的制裁企图都以失败告终。昨天,助理法官宣布(doc. 216 Memo and Order),接受莫虎的制裁动议。助理法官直接下令,判桑兰和徐律师赔偿被告的部分律师费用。
第37条是有关取证的一些规定。法官曾经下令,要求桑兰在去年10月某日接受莫虎的问话,法官甚至已经警告说,如果违抗命令,可能受到制裁。桑兰没有按照法官的命令行事,耍了一个撤诉的花招,法官认为违规,下了制裁令。
事情远没有结束,桑兰的官司不论是否打下去,被告都将援用《联邦诉讼法》第11条有关滥诉行为的制裁规定,对桑兰及其律师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。
这一轮,徐晓冰既输了《联邦诉讼法》第41条,也输了第37条。自己没有搞懂联邦诉讼程序,还要讥笑别人,这样的律师,怎么去大学教课的?真是误人误己!
如今,就连海明律师也发来贺电。他希望莫虎尽快启动R-11制裁动议,他说:You will show to the whole world that the legal system has no room for playing games. 这话出自海明之口虽然有点滑稽,但是他说得很对。
上图:徐晓冰在他的网站上反复讥笑莫虎
上图:海明律师发来的贺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