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桑兰诉海明案:桑兰要求法官调解

Posted In: 刘谢有话说

      • 管理员
        编者 on #7451

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 2015-6-5 05:51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2012年9月20日,桑兰委托《席勒律师事务所》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状,诉讼对象为海明律师及其律师楼 (doc 01)。此后桑兰两次修改诉状。2013年6月27日,主审法官发布命令,驳回了部分诉项,又接受了部分诉项(doc 32)。根据法官的命令,桑兰于2013年7月11日提交了第三修改状(doc 35),将诉项集中在海明对桑兰的“诽谤”言论和文字上。她还提出了一些商务合同作为证据,指由于海明的“诽谤”使这些合同被取消,她遭受了5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。此外,桑兰还指海明未经同意使用她的照片以获取商业利益。

        至此,诉讼进入取证阶段。在此期间,桑兰方于2014年7月3日提供了一份由斯密斯教授(Prof. Stan V. Smith)署名的专家报告(doc 53-1),根据这份报告,由于被告海明的诽谤使桑兰名誉受损,她从2012年起每年损失50万美元的收入,报告参照中国的通胀率,推算出桑兰在10年内 总共损失600万美元,如果推算到桑兰80岁,则损失将达到5800万美元之巨。

        桑兰诉海明案:桑兰要求法官调解_图1-1

        上图:桑兰方专家报告的局部内容

        2015年2月18日,海明方也提出了一份专家报告(doc 99),这份报告的结论是桑兰在2014年产子之后,她以“坚强妈妈”和“英雄母亲”的形象出现,其名誉已经得到修复。

        此后,海明方提出动议,要求法院排除桑兰方的这份专家报告,桑兰方也提出动议,要求法院排除海明方提出的专家报告。主审法官于2015年6月1日发布命令(doc 153),把这两份专家报告都排除掉了。

        2014年10月16日,海明向法院提出动议(doc 71),要求法院确认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。2015年2月13日,法官批准了海明的动议(doc 98),确定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。此举的意义在于公众人物控告他人诽谤,其难度要增加很多。

        到目前为止,诉讼的取证阶段已经结束,法官排定此案将在2015年7月13日进入庭审。

        几天前,即6月1日,桑兰向法院递送信件(doc 154),要求助理法官主持一次与被告的调解会议,被告方也同意接受。主审法官于6月2日批准了这一要求(doc 155),并要求双方在调解会议后一星期内,将结果通报法院。

        在此之前,海明的代表律师曾经提出和解建议,以10万美元换取桑兰撤诉,但桑兰没有接受,已经错过了机会。这次的调解会议表面上是法官在庭审开始前提出的, 可能是例行的建议,桑兰首先做出和解姿态,要求法官出面调解,并征得被告的同意,这个情况与前大不相同了,如果达成和解,且看他们之间是按照什么条件达成 的。

        桑兰诉海明案:桑兰要求法官调解_图1-2

        上图:桑兰接受助理法官建议要求召开调解会议

        桑兰告海明诽谤的主要言论如下:(1)关于桑兰纵容黄健性侵狗;(2)关于桑兰说如果黄健欺负她,就投奔海明当他的“二奶”;(3)关于桑兰评论海明的太太不如她;(4)关于海明是否愿意接受桑兰为情妇;(5)关于桑兰不付租金和偷钥匙;(6)关于桑兰向海明提供伪证。

        桑兰告海明诽谤的目的是经济赔偿,但是要求经济赔偿的前提是曾经遭受经济损失。桑兰究竟有多少收入,她的说法版本太多,她告时代华纳和刘、谢、莫时说的是每月230美元,告海明时又变成年收入50万美元,中间还有若干个不同版本,更拿不出纳税报表。她连自己收入都说不清楚,前后矛盾,又如何说得清楚受到多少损失?还有,她除了告海明诽谤,又告刘及30网友“诽谤”,这么多人同时“诽谤”她,她的损失究竟是谁造成的?如果说桑兰认为海明令她损失50万美元,刘及30网友又令她损失多少,难道这50万美元的损失还可以多次使用?其实,真正毁坏她声誉的,是她自己的恶行恶状。

        官司打到今天这个地步,我相信桑兰自己也看出,要想在美国这个“言论自由”国家打赢诽谤官司,绝非易事,更何况是个“公众人物”。

        到目前为止,在“诽谤”问题上,双方都暴露了自己的“软肋”。法官指出海明说桑兰“偷钥匙”确有诽谤嫌疑,桑兰退租时没有交出钥匙,不等于偷。法官也指出原告作为“公众人物”,必须提出证据,证明被告有“真实的恶意”(actual malice,即被告明知桑兰没有偷钥匙却仍然说是她偷的),原告要证明这一点,也不容易。

        海明经此一役,不论保险公司今后是否继续为他保险,他都不得不吸取教训,兢兢业业做他的律师了。害人害己的事情做不得。

        以上是本人对案情的理解、叙述和评论。有关本案的真实情况,以PACER法院网公布的文档资料为准。

正在查看 0 条回复
  • 哎呀,回复话题必需登录。
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