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桑兰是不是“公众人物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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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 2014-12-18 11:42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桑兰诉刘、谢、莫及时代华纳公司案,原告虽然已经自愿撤诉,但是桑兰诉海明案并没有停止,一直在进行中。

        前一阵子,海明的代表律师(保险公司指派)曾经向原告方提出10万美元的和解方案,被桑兰拒绝。由于桑兰撤销了诉刘、谢、莫及时代华纳公司案,海明方底气大增,不仅决定继续把这场官司打下去,更从防守转为反攻。

        近期内,被告方向法院提出了一项请求,要求法院裁定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(Public Figure)。

        桑兰诉海明的主要依据为海明的对桑兰的诽谤言论,例如说桑兰要当海明的“二奶”,以及黄健要性侵她家的狗狗“小美”等。打诽谤官司,难度本来就很大,如果桑兰是“公众人物”,诉讼的标准更高,更难打赢。海明要求法院裁定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,明显是为了增加桑兰的诉讼难度。

        桑兰的代表律师当然知道被告的用意,极力否定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。“公众人物”是一个法律用语,桑兰的代表律师既不承认桑兰为“有限意义公众人物”(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),也不承认桑兰为“一般意义公众人物”(General Purpose Public Figure)。(对此本人原理解有误,已参照LAO先生的意见予以修正)

        这两种“公众人物”在法律上如何定义,如何区分,老刘我不是律师,不懂其中的奥妙,很希望LAO先生能协助解释。我只能从常识来判断桑兰究竟是不是公众人物。

        桑兰律师否认桑兰为公众人物的理由之一,是桑兰只在中国出名,在美国无人知晓,因此不能算公众人物。但是事实上美国媒体大量报道桑兰,《纽约时报》网站上可以找到很多有关桑兰的文章,而《美联社》有关桑兰的报道更多不胜数。桑兰本人及其律师在诉状中一再强调自己是“名人”(Celebrity),黄健更是公开承认唯恐桑兰被公众遗忘,时刻要找题目宣传桑兰,就连生孩子也不放过。

        对于桑兰代表律师否认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,海明进行了反击,除了指出桑兰代表律师(包括徐律师)多次在诉状中强调桑兰的“名人”身份外,他用大量媒体证据证明桑兰就是“公众人物”。

        桑兰究竟是不是“公众人物”,需要法官裁决,到今天为止,法官还没有做出决定。

        我的估计是法官裁定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的可能性很大,她的代表律师想否定这一点,几无可能。法官一旦裁定桑兰为“公众人物”,她想在诽谤案上打赢官司,其难度将大为增加。

        关于桑兰的经济损失,她虽然提出一些合同证据,证明自己曾经每年有50万美元的收入,但这些合同大都是代言合同,恰恰证明桑兰是一个“公众人物”,企业利用桑兰的知名度为产品打广告。桑兰要打赢官司,获得经济赔偿,必须证明这些合同后来被取消,其直接原因是海明的“诽谤”言论。既然她在诉刘、谢、莫案中指刘和30网友诽谤她,又如何证明这些合同被取消的直接原因就是海明对她的诽谤?我认为这很难。

        桑兰在诉刘、谢、莫的起诉状中,声称自己的月收入仅230美元,向海明隐瞒了年收入50万美元,现在她的律师又根据这一数字,请专家计算后,向海明索赔800万美元。

        我认为真正有实际意义的,是关于海明泄漏桑兰在警察局的性侵口供,以及后来又公开了她报刑事案的真实企图,此后桑兰被互联网选为2011年度“十大最噁心人物”之一。我认为这才是导致桑兰代言合同被取消的主要原因。海明是否有权这样做,会有争议,桑兰可能会说这些都是我的隐私,律师无权泄露,海明可能会说既然你指责我“误导”,我有权公布事实为自己辩护。对于我们来说,如果海明没有泄露这些情况,也许永远不会知道桑兰在警察局究竟说了些什么。海明后来又公开了黄健的书面供词,更证明桑兰在警察局的供词有很大的虚构成分。

        以上只是我作为非律师对桑兰诉海明案的理解,总的看,现在海明方处于攻势,桑兰方处于守势。此案的真实情况以法院网PACER所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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