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桑兰为何突然增加三个老外律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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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 2015-3-3 02:20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桑兰诉刘、谢、莫案,正打得热闹,桑兰突然调兵遣将,增加了三个老外律师,名副其实地组成《联合国》军团。这三位律师倒也不是陌生人,他们就是代表桑兰起诉海明的三位律师。

        这一调动,看来并非出于徐晓冰律师的主意,对于徐晓冰来说,实际上有点丢面子。桑兰方为什么要这么做?我们不知道,可能连徐晓冰也是一头雾水。但是实际情况摆在那里,我们不妨根据情况予以分析。

        我的估计如下:

        第一、徐晓冰在代理桑兰案过程中,特别是进入取证阶段之后,的确多次违规。之前,徐晓冰曾经援用所谓“Work Product Doctrine”理论来逃避被告律师的书面取证,被法官斥责为frivolous行为。后来是违反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》第37条和第41条。这些违规行为,徐晓冰有不可推脱的责任。关于第37条违规,法官在下达命令的同时,已经警告原告及徐律师,如果违反命令,可能被制裁。面对如此明确的警告,徐律师似乎没有严格引导桑兰不要触犯法院命令,相反,他允许桑兰用撤诉来对抗法院的命令。如果我的估计属实,那么徐晓冰没有尽责,实际是害了桑兰。在第41条的违规问题上,徐晓冰到现在为止还不肯认错,继续坚持他去年10月15日博客文章中的观点:“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原告自动撤销诉状。见联邦民诉讼法41条” 助理法官认为他违规,其法律依据也是第41条,可见徐律师根本没有读通这一条。如果主审法官最后判徐律师违规,那么徐律师同样是误导了桑兰。由于徐律师这一连串失误和挫败,我认为桑兰可能已经感觉到继续信赖徐律师对自己不利,因此不得不求助于其它律师。

        第二、在法官的制裁和惩罚面前,桑兰和徐晓冰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上的矛盾。法院的惩罚是同时针对桑兰和徐律师两个人的。在徐律师的反对意见中,他究竟是在为自己辩护,还是在为桑兰辩护,这是一个大大的问号。桑兰的英文声明(Declaration, 法院文件编号210),我相信是别人起草后,由桑兰签名。这个声明文件错误百出,与其说桑兰是在为自己辩护,倒不如说是在为徐晓冰开脱,把一切责任揽到自己头上。这一点,和桑兰2011年到纽约后发表“这一切都是我的决定”的声明十分相似,看起来很勇敢,把责任都揽下来了,其实是在干一件大大的蠢事,因为她根本不知道那些英文文件中说了些什么,就把自己的名字签上去了。徐律师在上述博客中也提到:桑兰独立作决定,不受其他人言论的影响。这“其他人”应该也包括她的律师。我理解徐晓冰的意思是“一切都是桑兰的决定”。桑兰既然在文件上签了名,就要承担后果,她可能开始警觉到这里面有问题。她需要求助于其它律师,因为其它律师与眼下的违规制裁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。

        第三、第37条的违规惩罚还是比较轻的,接下来的第11条违规惩罚的后果可能很严重,桑兰不会不知道,就连海明都希望莫虎快快启动。所谓Rule-11惩罚动议,主要是惩罚原告没有证据滥诉无辜。但是原告究竟有没有证据,桑兰和黄健都很清楚,特别是黄健,他在提供证据时,对律师隐瞒了(或者律师知道但对法院隐瞒)一些很关键的信息,一旦R-11制裁被法院所认定,徐律师势必被连累不轻,虽然他也难逃责任,但是他一定会为自己辩护到底,把主要责任推到桑兰和黄健身上。我相信桑兰已经意识到后果可能对她自己非常不利,因此她有必要求助于其它律师,以应付被告的Rule-11惩罚动议。还有一点,如果刘、谢、莫胜了Rule-11动议,很可能立即要求法院截留桑兰告海明所赢得的赔偿金,别说桑兰拿不到钱,就连律师能否拿到钱也成了问题,因此由海明案的律师来协助对抗刘谢莫案的惩罚动议,看来也符合这些律师的自身利益。

       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,徐晓冰在被制裁的阴影下,他和桑兰的矛盾已经无法避免,今后难以正常为桑兰打官司。桑兰很可能解聘徐晓冰,不得不启用新律师来收拾残局。

        这一切都只是我根据情况所作的分析,事实是否真是如此,且看案情的进一步发展。

         
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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