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惩罚桑兰滥诉行为的条件已经成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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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 2015-2-9 12:54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被告过去只做过一次制裁动议,那就是在2011年桑兰起诉初期我方所作的Rule-11制裁动议(美国《联邦法院民事诉讼法》针对“滥诉行为”的惩罚条款)。那一次制裁动议的确没有被法官接受。如果分析其原因,我个人的看法是我方过早提出这一动议,也就是说,当时提出这一动议的条件还没有成熟。

        所谓“滥诉行为”,我的理解就是原告没有证据支持或法律依据。我们作为被告,很清楚原告的各项控诉都站不住脚,但是在诉讼的初始阶段,法律对原告有利,法官必须假定原告所言属实,只能从“诉讼有效期”等方面去判断是否可以接受审理,而被告也没有机会出示自己的证据,几乎处于一种有苦说不出的挨打境地。法官最后决定受理原告的诉讼,给原告一个申诉的机会。

        当时的惩罚动议虽然没有被法院接受,但是被告及其律师的努力也没有完全白费。法官砍掉了原告的不少诉项,最后只剩下四个小项:(1)诽谤言论;(2)基金账目;(3)侵犯隐私;(4)侵吞财物。

        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后,又四次修改诉状,前后已经五个版本,每一次修改都造成被告的时间、精力和经济损失。我不明白美国法院为什么可以允许原告如此翻来覆去的修改诉状,法律似乎对此没有什么硬性规定和限制。去年,案件终于进入“取证阶段”。现在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,原告和被告都已经出示了自己的证据。

        从证据情况看:
        (1)诽谤言论:原告找不到这两句诽谤言论的具体出处,原来这两句所谓的诽谤言论,是原告方阅读被告博客文章后自己作出的推论,而非被告真正发表过的言论。法律只承认原话,不接受推论。
        (2)基金账目:被告提供了全部账目,原告找不到任何存款的丢失,也找不到任何不恰当或不符合手续的支出。原告以为找到了一个5万美元的错误,结果证明是“张冠李戴”,原告错把基金的捐赠存款当作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款。
        (3)侵犯隐私:原告指控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她的照片和声音,被告提出证据,证明这些照片和声音,其实是原告代理人黄健所提供的,而且允许被告在网上使用,有文字依据。对此,原告律师也没有否认。
        (4)侵吞财物:原告两次离开纽约返回北京时,都在被告家里遗留了一些东西,现在反指被告侵吞,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据,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索取,原告提不出任何证据。

        尤其令人无法理解的是,原告从一开始就说不是为钱,是为了弄清事实真相,如今案子进入取证阶段,原告有充分机会搞清事实,但是原告竟放弃了。法律给原告书面取证的机会,允许原告提出问题,被告必须书面答复,原告律师竟连一个问题也没有提出。法律也给原告口头取证的机会,原告也放弃了。《国宝银行》董事长孙启成先生(基金的三个信托人之一)甚至写亲笔信给徐晓冰,如果有任何问题,银行愿意协助解答,徐晓冰没有作出任何回应。这说明原告及其律师对事实真相没有兴趣。

        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,一切都已经很清楚,原告的诉讼既无证据支持,也无法律依据,其目的只是为了骚扰被告的正常生活,对被告进行敲诈。惩罚原告滥诉的条件已经成熟,我们将委托莫虎律师提出对原告及其律师的惩罚动议,要求法院对这种滥诉和玩弄美国联邦司法的行为,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最严厉的惩罚。

        我们已经赢得了Rule-37的制裁动议,但这只是今后一系列行动的开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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