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徐律师使用错误证据打桑兰嘴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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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 2014-12-19 11:16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桑兰诉刘、谢、莫案,原告方虽然自动撤诉,但是被告方被迫应诉三年半,耗费大量时间、精力和金钱,不肯因此罢休。莫虎律师代表被告方,向法院提出动议,要求惩罚原告及其代表律师徐晓冰,赔偿被告方的损失,并且永不再告。

        莫虎律师在动议中指出,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,向被告提出恶意诉讼,目的在于骚扰被告,压诈金钱。徐晓冰代表原告提出反驳,声称原告虽然撤诉,但是原告起诉被告并非毫无根据。

        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的的根据之一,徐晓冰律师在反驳文件内指出,被告将保险公司赔偿给桑兰的一笔5万美元款项,错误存入《桑兰基金》,而没有交给桑兰本人,属于“comingle”行为(混淆账目)。在此之前,桑兰也声称不知5万美元的保险公司赔偿金去了哪里。

        为了证明这一指控,桑兰提出了两项证据,一是保险公司的5万美元支票,二是《桑兰基金》的5万美元定期存款单。由此证明保险公司支付给桑兰的赔偿金被错误存入《桑兰基金》账户内:

        徐律师使用错误证据打桑兰嘴巴_图1-1

        上图:保险公司支付给桑兰的5万美元赔偿金

        徐律师使用错误证据打桑兰嘴巴_图1-2

        上图:5万美元被存入《桑兰基金》的定期存款账户内

        保险公司的5万美元赔偿金,被错误存入《桑兰基金》账户内,虽然最后仍然回到了桑兰手里,桑兰并没有受到损失,但毕竟是被告在管理基金过程中的失误,说明桑兰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,怀疑被人吞没,因此提出诉讼,显然有理,并非毫无根据的恶意诉讼。此外,如果保险公司的5万元赔偿金,被错误当作捐款存入《基金》账户,那么《基金》的捐款,岂非少了5万,到哪里去了?

        莫虎律师发现,《基金》名下定期存款的日期是1998年9月25日,保险公司支票的日期是1998年10月2日,日期前后矛盾,这是怎么回事?进一步检查,发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,于10月20日存入了另一个账户,该账户是桑兰自己名下的账户,与《桑兰基金》无关,而属于《基金》名下的5万美元定期存款,来自捐款,与保险公司的赔款无关。

        徐律师使用错误证据打桑兰嘴巴_图1-3

        上图:保险公司的5万美元赔偿金,于98年10月20日存入桑兰本人的定期存款账户内


        桑兰和黄健看不懂英文,情有可原,徐晓冰律师作为代表律师,没有履行职责,没有仔细检查证据,不看看清楚,就张冠李戴,随便拿来当作证据指控无辜者,恰恰证明其行为是轻浮与恶意的。莫虎律师要求法院惩罚徐晓冰律师,显然有根有据。莫虎律师还指出,这种无端指控已经构成对被告的“诽谤”。

        桑兰看不懂英文,但是她不应当忘记,2004年5月是被告主动要求桑兰办理手续,把保险公司的赔款汇回国内她本人账户。以下是当年她办理汇款手续所写给银行的申请书(经国内公证单位公证)。

        徐律师使用错误证据打桑兰嘴巴_图1-4

        保险公司的赔款一共是两笔,一笔是5万,一笔是1万,从一开始就存在纽约《国宝银行》的桑兰个人账户内。当年桑兰在国内没有自己的银行账户,2004年我们敦促桑兰到银行开户,才把这笔钱从美国汇到中国。6万美元的定期存款,包括利息在内的汇款总额为72262.75美元,于2004年10月20日汇出,有汇款单和银行对账单为证。桑兰一向很看重钱,如此重要的汇款,她怎么就忘记了呢?就随便怀疑别人吞没了她的财产?

        这些账目上的问题,原告如果有疑问,完全可以提出,要求被告解答,但是诉讼到了取证阶段,徐律师没有提出任何疑问,没有要求被告答复任何问题。办案作风如此轻浮而不严谨的律师,怎么会被国内大学聘请去讲学的?岂不误人子弟?

        黄健作为当年的局外人,直到今年5月,还在向媒体胡编乱造,请看他是怎么说的(摘自2014年5月6日《新浪网》):

         

        徐律师使用错误证据打桑兰嘴巴_图1-5

        附注:以上是本人作为当事人对案情的理解。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内容,请参照PACER法院网站所公布的文件,并以此为准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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