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国生:不要怕打官司:走近美国的司法体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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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刘国生 发表于 美国中文网 2015-11-12 00:38,点击这里查看原文


        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为当事人“自己代表自己”所编印的指导手册(下载全文

        很多人一听打官司就怕,因为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,打输了官司要赔钱,甚至要坐牢。我这辈子从来没有被人告过,因此当桑兰(还是自己曾经救助过的人)到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我们夫妇,并索赔XX亿美元时,我的确不知道该如何应对,首先想到的当然是请教律师,委托律师代理。

        美国的法院,为了照顾低收入人群,诉讼立案的门槛很低,任何人只要肯支付三、五百美元的注册费用,就可以向法院递状子起诉别人。美国的司法体系,虽然对于任 何被告在没有定罪之前都必须假定其无罪,但是这回我们也领教了另外的一面,即美国的司法体系对于任何原告也假定其所言属实。因此在桑兰起诉我们的初期,即 便我们有过硬的证据,法官也不予考虑,法官只是根据原告所提的表面证据来确定其是否可以进入程序。例如诉讼的事项已经超过诉讼期限,法院就不予受理了。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,只有两种例外:“谋杀案”和“一级强奸案”。

        美国的司法体系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代理。当事人如果决定自己代表自己,这在法律上叫做Pro Se(参考阅读)。 法院为了向Pro Se的当事人提供服务,都设有专门的Pro Se办公室,提供司法程序上的指导意见,但不提供法律意见。如果你需要请律师代理而没有经济能力,法院可以提供免费律师。如果你不懂英文,法院可以提供翻译(是否免费不清楚)。总之,法院尽量减低穷人的诉讼成本,这一点值得赞许。

        我在网上查了查,由于律师费越来越高昂,如今Pro Se的案例越来越多。根据资料,这种情况在美国有普遍增加的趋势,2006年美国加州的Pro Se案件已经超过全部案件的2/3。当事人不懂法律未必等于一定会处于劣势,法律问题有法官把关,而美国的法官一般是比较公正的,打输了不满意还可以上诉。对于一些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案,我认为自己代理自己是一个好主意。当然,如果经济条件允许,聘请律师代理会有很多方便和好处。

        我们聘请莫虎律师代理我们的案子,虽然支付了很高昂的费用,官司打到今天也还没有结论,这些钱是否都浪费了呢?我们不这么看。

        桑兰起诉我们之初,只是民事诉讼,但是不到一个月,突然转为“一级强奸”刑事案件。用刑事案件来增加民事诉讼的压力,以求达到有利于原告的和解赔偿,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,但是接受报案的检察官并不知道有这个背景。从表面看,强奸一个未成年人,又是残疾人,真是罪大恶极。桑兰报这种刑事案,的确是把我们往死里整。莫虎知道问题的严重,直接向检察官反映了桑兰民事案的背景,提请他们要警惕,这对于他们最后拒绝桑兰的报案,起了重要的作用。报刑事案这个恶毒的主意虽然可能来自海明,但是去报案做假证供的是桑兰本人,桑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这段时间内,阿森按照原定计划拉家带口到美国纽约度假,并没有被桑兰的刑事报案所吓倒,体现了他敢于面对的男子汉气概。

        莫虎两次向法院提出Rule-11(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1条)“惩罚动议”,要求惩罚原告及其律师的“滥诉”行为,但是都没有成功,法官没有做出惩罚的决定。法官认为案子本身还没有结论,是否惩罚需要“押后考虑”。

        律师做动议是要收取费用的,我们是否花了冤枉钱了?我们认为这两个动议都物有所值。第一次“惩罚动议”的结果是海明律师辞职、道歉、赔钱。第二次“惩罚动议”的结果是徐晓冰律师辞职,虽然他没有认错、道歉这一段,但是他为了避免自己受罚,写密信給法官,把责任推给他的当事人。他的密信后来被法官公开。

       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体系高度透明,除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私密受到保护外,其它一切都必须公开在法院网上。高度透明的结果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。我说美国的法官一般比较公正,不是因为法官个人素质好,而是因为有这种体制上的保证,一切都放在桌面上,大家看得见,法官如果不公正就自己砸饭碗,当不成法官了。

        所以我认为打官司没有什么可怕,可怕的是自己不动脑子。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,一切要讲法律,既然我们住在美国,参加了这场“游戏”,就要搞清楚“游戏规则”。我们不需要成为专业的律师,但是法律知识必不可少。我们不懂英文,可以到成人学校学英文;我们不懂法律,一样可以到成人学校去学习法律知识。肯不肯学,完全在于我们自己。

        生活在美国,千万不能害怕打官司。与人发生纠纷时,不需要骂人,更不需要打架,把争议交给第三方去仲裁,这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,而接受第三方的裁决,就是我们所需要提倡的“运动员精神”。我们应该感谢美国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司法体系,使得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,不受侵犯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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